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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第 9 條
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經核准者,進修期間以從事下列活動為限:
一、參加由法務部或所屬機關、各政府機關(構)、合法立案之學校、民
    間團體所辦理與業務相關之研習、訓練、座談會、研討會等活動。
二、至國內外大學院校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
三、自行申請或經由法務部轉介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
前項活動之認可及轉介,法務部得指定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後,報送
法務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