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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一、體格檢查規定部分酌做文字修正,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二、評閱書狀,依現行規定,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三人為之,爰配合實際作業需求及 簡化相關申請表件,於第一項第九款修改申請人提出書狀之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