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修文字,因現行規定對公開評鑑結果及其內容之主體不明確,爰增訂得 由主席或其指定之委員為之。又評鑑事件審議程序不公開,委員及相關人員均有 保密義務,資料之收回、送回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三、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三項移列修正。
為配合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實務運作,爰於第四項增訂個案評鑑事件審查期間應扣除補 正及函查之期間,以避免限縮實際審議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