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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志工)實施計畫 5
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一、項次(二)為簡化行政業務,取消製發志工聘書。故相關文字予以刪除。
二、項次(五)刪除。現今社會已非過去傳統社會講究婚喪喜慶往來,爰刪除本項。
三、原項次為(六),因前一項次刪除後往前移動調整。
四、原項次(七),項次調整,原因參照前項說明。另,原實施計畫係一百年制定,
    迄今已逾十年,考量物價膨脹等因素,將交通及膳食費調整為新台幣參佰元整,
    以因應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