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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志工)實施計畫 4
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一、項次(一)服務時間:考量本所業務實際需求,多半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
    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的業務需求量較大,招募志工較有實益,
    且服務時間不致過長,較能吸引招募志工。
二、項次(二)服務地點:因應矯正替代役即將停止分派,門衛及中門的服務區域可
    由志工協助處理。
三、項次(三)服務內容:因應矯正替代役即將停止分派及矯正機關業務日漸繁多,
    本所大門接待、二道門進出協助及行政事務可由志工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