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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3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一、整併現行要點第四點規定。
二、配合第二點增修本署得依所劃區域遴派「駐區視察」辦理視察業務等用語,以符
    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