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10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第二點規定修正「駐區視察」及「政風機構兼辦視察」文字,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