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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 6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本署人員與政風機構人員係屬同源,職務並將相互交流,為發揮共同一體之機能,自
應於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密切協調配合,俾產生加乘效果,爰為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