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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遴選檢察官派駐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要點 5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為避免檢察官派駐本部廉政署期間過久,致影響原辦理檢察業務,另考量檢察署人力 規劃配置及檢察官職期輪調需求,爰明定檢察官派駐本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期間, 並得視情況延長或縮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