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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命令電子公文送達收受實施要點 6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配合組織調整,「行政執行處」修正為「分署」。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一、明定遇有特殊或緊急案件時,得不用電子公文而改用其他方式送達執行命令;另
    如因資訊系統故障等因素無法以電子公文傳送時,則應改以紙本方式送達文書。
二、本要點均以「上班時間」或「上班日」取代「營業時間」或「營業日」用語,以
    與金融機構對外營業時間(營業服務至下午三點半)之概念相互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