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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矯政期刊稿費支給要點 4
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
一、參酌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院授主預字第一一一○一○四○○八號函頒
    修正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所附「中央政府各機關
    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酌調第一項撰稿費及第二項審查費支給標準。
二、依矯政期刊稿約第五點後段規定,稿件於確認後付印前,作者應負責校對,因已
    支給作者撰稿費,不另支付校對費,爰刪除第三項。
三、矯正期刊封面、內頁設計皆委由廠商辦理,並依採購契約支付編印費用,無須另
    訂圖片使用費支給標準,爰刪除第四項。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原本署業於年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按行政院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院授主預字第
一零四零一零一三八五A 號函頒修正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及所附「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對於本要點第四點規定進行修
正,惟於審查費本署訂定審稿費上限現已不合時宜,故按「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
支給基準數額表」規定,中文審稿費每千字上限為二○○元,及考量本署現行預算,
修訂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中文稿審查費每千字為一七○,外文審稿費用維持原規定
,並刪除審稿費的上限規定,採取核實支給的方式。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行政院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院授主預字第一零四零一零一三八五A 號函頒修正之「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所附「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
基準數額表」,爰參酌修正本要點第四點規定,茲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參酌「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提高支給數額,爰
      將現行第一款第一目撰稿費修正為中文稿每千字八五○元、外文稿每千字一四
      ○○元。另因上開數額表無特約社論或短評相關費用,爰刪除現行第一款第二
      目,依中文稿或外文稿支給標準給予稿費。
(二)第二款:參酌上開數額表提高支給數額,爰將現行第二款審查費修正為中文稿
      每千字(含以下)二○○元,外文稿每千字二五○元;中文稿每篇最多支給八
      一○元,外文稿每篇最多支給一二二○元。
(三)第三款:參酌上開數額表提高支給數額,爰將現行第三款校對費修正為每千字
      六十五元。
(四)第四款:因矯政期刊需選取有紀念性之圖片做為封面,參酌上開數額表增列第
      四款圖片使用費每張給予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