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署矯政期刊稿費支給,得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稿費包括:撰稿、翻譯、審查等費用。
三、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邀請專人撰譯或公開徵求稿件,除本署人員以編譯為職掌者外,經 刊登者,得依第四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未經刊登者,得依第四點 第三款規定支給審查費,不另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二)刊登稿件內容係屬摘錄本署暨所屬矯正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學校相 關法規、書籍、公文等資料者,不得支給稿費。
四、稿費支給依下列標準支給: (一)撰稿費:撰稿或譯稿中文稿每千字一三五○元、外文稿每千字二九 ○○元。 (二)審查費:中文稿每千字三四○元,外文稿每千字三八○元。
五、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