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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13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一、原第七點、第十點合併變更為第十三點,少年犯處遇之依據。
二、依「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分數換算基準,及少年犯執行逾三分之
    一即可陳報假釋,故取消少年犯刑期十二年以上,依起分標準增加○.五 分不等
    之規定。
三、增列第二項,依法務部七十年三月二十五日(七十)法監字第四一六四號函令:
    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期中,如包含少年犯及成年犯二種罪質,其每月成績分數應按
    成年犯規定標準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