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少年受刑人教化分數之起分,依本要點第二點所列操行分數標準增 加一分。 少年犯,除適用新法撤銷假釋外,一律依舊法標準起、進分。 應執行之刑期中分別適用成年犯及少年犯二種罪質者,依成年犯規 定累進處遇,但得衡酌上述犯別所占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