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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教室使用須知 6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一、酌作文字修正,將受訓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二、酌做文字修正,調整自修為自習。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本點部分用語,使語句通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