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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教室使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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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訓人員於講座未到課之前應在教室自習,上課十分鐘後講座仍未到
    時,學員長應即向本署人力培育科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