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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物領繳賠償須知 1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本點酌作文字修正,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