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規定第五十五點,為明訂禁酒並戶外指定吸菸區,爰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
第十二點第一款。
三、現行規定第五十七點關於環境打掃,納入學員服務學習課程,依各年度簽核奉准
之訓練計畫實施,不另予規定,另關於垃圾分類,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十二
點第二款。
四、現行規定第五十八點,為配合現行請假流程,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十二點第
三款。
五、現行規定第六十點,因文句冗長,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十二點第四款。
六、現行規定第六十一點,關於學員議處應以簽呈為宜,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十
二點第五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