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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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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應遵守事項:
  (一)署內嚴禁飲酒及嚼食檳榔。吸菸區位於餐廳兩側:靶場門口及餐
        廳進出貨區,其餘處所一律禁止吸菸。
  (二)小型資源回收垃圾應清洗後分類置入走廊資源回收箱,大型資源
        回收垃圾、枯枝、落葉、石塊、木板、玻璃、磚塊等廢棄物應攜
        至餐廳後方露天回收區整齊置放。一般垃圾不得夾雜可回收物及
        前揭硬質廢棄物,並應以垃圾袋封裝後丟入垃圾處理機內。
  (三)學員如須請假,應檢具證明文件向教輔人員申請辦理請假手續,
        其經核准者應於請假生效前十分鐘向教輔人員領取假單,持單交
        門衛通行外出。返本署後應於門衛處登記時間並立即向教輔人員
        報到銷假,不得逾假。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有逾假可能,應主動
        通報教輔人員。
  (四)學員發現設備或器材有故障或損壞時,應向教輔人員反映報修,
        倘有不當使用而致損壞時,應照價賠償;若查獲蓄意破壞或竊取
        行為者,除負賠償責任外,依情節輕重簽報議處。
  (五)為使學員養成規律團體生活及遵守紀律,對於違反本須知各項規
        定者,列入操行考核實據,並依本署受訓學員品德素養考核成績
        加減分基準辦理,若屢勸不聽依行為情節輕重簽請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