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各在職訓練班受訓人員請假須知 6
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
一、第六點酌作文字修正,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二、增列曠課紀錄須函送服務機關之規定,並明定函送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