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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各在職訓練班受訓人員請假須知 1
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
現行第一點酌作文字修正,將受訓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
現行規定標點符號有缺漏情況,故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