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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就醫費用催繳結報注意事項 7
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
一、內容修訂。
二、收容人醫療欠費,已包含門診與住院兩個部分,故不須標示。
三、在催繳書函中,已告知家屬可寄入保管金,由本監代為扣繳。
四、本結報注意事項第十一條業已訂定欠費須列管 3  月並稽催 3  次,故將間隔
    10  至 15 日持續 3  次及電話聯繫紀錄予以刪除,以利催繳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