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3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一、為符教育需求,爰修正常年教育實施對象為「矯正」人員。
二、第五點指定專人辦理常年教育教務事宜之規定,移列至修正要點第三點,並修改
    年度實施計畫函報時間,俾利審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