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6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規範調用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之名冊應公布於各該場舍,俾利查考。
三、第二項規範各級督導人員查核原則及次數。
四、現行規定第一項前段變更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現行規定第一項後段移列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