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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8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為使經濟困難收容人有公平參訓之機會,爰為修正。另保險費用除由訓練機關負
    擔外,亦得與合作單位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