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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3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配合「矯正役」名稱更訂為「警察役(矯正機關勤務)」,且「本署推動替代役專案 小組」已屬明確,爰刪除第二款「(矯正役)」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