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應羈押法第四十九條修法,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四款之被告疾病醫療已包含由醫事人員宣導正確用藥觀念,爰刪除第八款「藥 物濫用之防治」之文字,並於第四款增加衛生教育以為周延。另被告獎勵與懲罰 分科負責,爰於第四款增列醫療獎勵事宜。 三、第一款之衛生設施之指導已包含病舍管理,爰刪除第五款。 四、修正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