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教務主任之聘任資格。 三、第二項規定輔導主任之聘任資格。 四、第三項規定學務主任之聘任資格,並參酌教育部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第二十 一屆第五次委員會會議決議,矯正學校學務主任得由教導員兼任,並應考量教導 員在學生事務及輔導所需之專業知能,俾利促進教師與教導員專業溝通,以達學 生生活輔導之最佳效益。 五、第四項規定前三項聘兼為主任之教師應為專任教師及其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