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1:2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第 7 條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教務主任之聘任資格。
三、第二項規定輔導主任之聘任資格。
四、第三項規定學務主任之聘任資格,並參酌教育部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第二十
    一屆第五次委員會會議決議,矯正學校學務主任得由教導員兼任,並應考量教導
    員在學生事務及輔導所需之專業知能,俾利促進教師與教導員專業溝通,以達學
    生生活輔導之最佳效益。
五、第四項規定前三項聘兼為主任之教師應為專任教師及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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