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學校置教務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矯正學校置輔導主任一人,由校長就輔導教師聘兼之。 矯正學校置學務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或由教導員兼任之。 前三項聘兼為主任之教師均應為矯正學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並應報請法 務部矯正署備查,任期一年一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