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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第 7 條
矯正學校置教務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矯正學校置輔導主任一人,由校長就輔導教師聘兼之。
矯正學校置學務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或由教導員兼任之。
前三項聘兼為主任之教師均應為矯正學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並應報請法
務部矯正署備查,任期一年一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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