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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一、第一款修正志工年齡限制。
二、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之修法,俾能顧及青年權益。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
一、修正第一款文字。
二、刪除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以符合現行規定。
三、款次配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