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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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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
3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十八歲。 (二)品性端正。 (三)對志願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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