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
3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十八歲。
(二)品性端正。
(三)對志願服務工作富有熱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