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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係為檔案管理局訂定法規,爰不列為本須知附件,僅 說明為收費辦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