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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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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13
十三、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檔案 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 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品點交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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