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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16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十七條明定執行強制治療所需之費用,得斟酌情形,向受處分人或 其扶養義務人收取,其無力負擔者,仍由保安處分處所,按一般標準供給,爰於本點 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