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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2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
為與入監執行之受刑人有所區別,避免因名稱而被貼上標籤,同時提高執行機關(構 )進用社會勞動人力之意願,對於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獲准許者,爰以「社會勞動人 」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