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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10
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
為使社會勞動人能專心履行社會勞動,以發揮社會勞動之懲罰及教化功能,爰增訂第
二項。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
考量社會勞動之時數甚長,若以於非例假日或非國定假日履行,可能造成履行期間不
敷使用,或者影響社會勞動者正常工作,故仍宜允許於例假日為之,並延長每日之勞
動時數至十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