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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5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為使檢察官於偵辦人口販運案件時,注意採取各項保護被害人之措施,爰於第一項明
定人口販運案件之卷面應加註記。又因人口販運案件不易認定,為利於相關統計,爰
明定檢察官於相關書類上應加註記。統計室人員如對於案件是否為人口販運案件有疑
義時,應主動向承辦檢察官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