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口販運案件之卷面,應註明「人口販運案件」,並加註「性剝削」 、「勞力剝削」、「器官摘取」或「人流處置」。有遺漏時,檢察官 應注意補行註記。 檢察官於自動檢舉簽分偵辦人口販運案件時,應於簽呈中加註「人口 販運案件」。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襄閱主任檢察官於人口販運案件終結時,應於 結案書類上註記是否確為人口販運案件。 統計室對案件之屬性有疑義時,應向承辦檢察官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