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2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一、點次變更。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之。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參照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明定檢察官發現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之所有
人等從事人口販運之運送行為時,得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停駛等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