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檢察官於偵查人口販運案件時,發現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 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 從事人口販運之運送行為者,得移由該運輸工具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包括交通部、農業部、地方政府等)處該運輸工具一定期 間停駛、廢止證照或停止、廢止該運輸工具駕駛人之職業證照或 資格等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