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1:40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9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四項、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就
    本點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參照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具體措施(98–99  年)第三十七點及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
自主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點之規定,明定檢察官對人口販運案件具體求刑之處理
程序。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