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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4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參照本法第八條、第二十六條及「治安機關執行人口販運被害人庭外安全護送工作作 業程序」等規定,明定檢察官於訊問人口販運被害人後,認其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 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