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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0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一、點次變更。
二、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準用之條文尚包含證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爰增列之。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參照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明定檢察官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注意其得準用證人
保護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