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口販運被害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 聞之犯罪或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者,檢察官應注意得準用證 人保護法第四條至第十四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予以保護 。對於人口販運犯罪案件之檢舉人、告發人、告訴人或被害人,經認 有保護之必要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