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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防範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施行計畫 7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一、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第八條規定,修正第一款演練情形報告之提
    報機關。
二、配合本部數位學習平台 108  年度已終止使用,第四款刪除該系統名稱。
三、其餘款次未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為鼓勵表現良好之機關,明定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演練敘獎標準,俾作為爾後敘獎處理
依據,本點第五款爰配合修正。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為獎勵各機關戮力爭取佳績,並避免重複敘獎,爰修正第五款規定,增訂「且近三年
未曾因此項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演練績優敘獎者」為敘獎條件。
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
一、配合行政院於一百零二年九月九日函頒「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綱要」,並
    簡化演練情形報告內容,爰修正第一款規定。
二、為統一本部演練未達基準機關(單位)應提出之檢討及改善計畫格式,並增訂本
    部各單位如於年度兩次演練均未達基準且評比最末者,亦須比照本部所屬機關由
    首長至本部資通安全會報提報檢討與改善措施之機制,爰修正第二款規定,並酌
    作文字修正。
三、針對演練成績未達基準之機關(單位),要求機關首長(單位主管)須併同出席
    補強教育訓練,以督促機關(單位)內部之改善作為,爰修正第三款規定。
四、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為鼓勵本部所屬機關保持防範電子郵件社交工程之良好表現,爰修正本點第五款
    相關敘獎標準。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一、為使規定易於閱讀,並符合法制體例,爰將本點之標題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本點點次編號,以符法制體例。
三、為期明確通順,修正本點各款之文字內容。
四、本點第三款「連續二次演練均開啟及點閱演練郵件,且合計達三封(含)以上未
    改善者,得移人審會議處」修正為「得移考績會議處」。
五、為使演練績優機關之敘獎有所依據,爰增訂本點第五款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