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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防範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施行計畫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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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演練結果處理如下:
(一)本部資訊處於完成演練作業後,應檢討辦理情形及演練結果,並將
      演練情形報告彙整後,於每次演練完成後一個月內送行政院備查。.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單位)演練未達基準者,應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
      (格式如附件二)。前開計畫,本部所屬機關應報部核定;本部各
      單位應簽陳部次長核定,並將計畫影本副知本部資訊處;當年度兩
      次演練皆未達基準之待改善機關(單位),所屬機關取評比最末三
      名,本部各單位取評比最末一名,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至本部
      資通安全會報提報檢討及改善措施。
(三)各機關(單位)對演練時開啟或點閱社交工程電子郵件人員,由首
      長(單位主管)予以口頭告誡,並強制要求參加至少一小時之補強
      教育訓練及測驗;演練成績未達基準之機關(單位),首長(單位
      主管)須併同出席補強教育訓練以督促機關(單位)內部之改善作
      為。當年度兩次演練均開啟及點閱演練郵件,且合計達三封(含)
      以上未改善者,得移送考績會議處。
(四)各機關(單位)演練時開啟或點閱社交工程電子郵件人員如因故無
      法參加補強教育訓練者,應於一週內自行至相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
      平台網站完成相關課程,並經測驗合格後方算完成。未完成者停止
      其電子郵件之使用至完成為止。已參加補強教育訓練,但測驗仍不
      合格者比照辦理。
(五)為鼓勵表現良好之機關,本部得視其歷年表現狀況及下列條件,以
      每一績優機關敘獎人數不超過三人為原則,督導主管及主辦人員各
      記功一次、協辦人員敘嘉獎一至二次予以獎勵:
      1.該年度兩次演練,以有效電子郵件帳號數為基準,計算演練結果
        均合格者,依兩次演練之開啟率平均值由低至高及有效電子郵件
        帳號數由高至低排序,且近三年未曾因此項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演
        練績優敘獎者,取前三名為績優,將函請該機關對辦理本項演練
        有功人員予以敘獎鼓勵。
      2.為鼓勵維持防範電子郵件社交工程良好表現,機關連續三年開啟
        率及點閱率皆保持為零,列為績優機關,並予以敘獎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