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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防範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施行計畫 1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一、為使規定易於閱讀,並符合法制體例,爰將本點之標題刪除。
二、修正本點點次編號,以符法制體例。
三、本施行計畫乃依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資安發字第○九六
    ○一○○五四二號函及九十八年二月五日發布之「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綱
    要」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