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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7 條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因現行條文對戒癮治療機構之規範已與現況不符,並考量目前實務運作之需求及
    未來治療機構可能納入治療性社區及其他醫事機構之發展趨勢,參酌精神衛生法
    等立法例,爰修正第一項,明定執行戒癮治療機構應具備之資格及其取得方式,
    並刪除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